近日,茂名市财政局成功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线上答疑会,旨在深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最新政策与实务操作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专家退休三年后是否还需要回避退休前任职单位参加投标的评标项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同一品牌的三个代理商参与投标,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关注的常见的问题,记者特别针对这些具有代表性的疑问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为政府采购各参与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问题如何界定?
答: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里存在利害关系是指存在管理关系、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具体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可以受委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吗?
答: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限定,作为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可以受采购人委托成为采购人代表,但要注意的是,专家参加评审的身份是唯一的,如果成为采购人代表,那就不能同时再成为评审专家。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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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退休三年后是否还需要回避退休前任职单位参加投标的评标项目?
答:鉴于该专家虽然已经退休但是依旧可能与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存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情形,为减少争议,建议回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确定的货物材质和执行标准不相适应,怎么处理?
答:属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情形,如果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审,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5.公开招标货物项目,同一品牌的三个代理商参与投标,如何处理?
答: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有关“相同品牌”的规定,按品牌数量确定投标人数量,确定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家,废标。否则,按不同评标方法,在提供同品牌的合格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投标人参与评标,或者综合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6.对于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例如投标书里面涉及方案等内容的文字有大段是完全一样或者高度雷同但个别字眼不同(假设有几百个字的内容一样,而且并非招标书出现的方案内容),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废标?有些意见认为一致的内容占总标书内容过低,而且非实质性响应,故不能作废标处理;但另一种意见是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是涉及到围标串标,不同的标书制作人制成的文字内容一样的概率基本为零,故应直接废标。
答:答:《办法》或《条例》中所指的“异常一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单位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内容相似或雷同;二是不同单位投标文件存在错误的地方一致。这里的多处相似或雷同多指的是投标文件中由被审计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的部分存在内容相似或雷同,多指的是技术部分,如:技术服务方案、进度计划及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等。这些地方多为各个投标单位根据委托方需求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填写,因此在理论上不存在大量一致的情况(个别字段描述一致并不足以判定存在“串标行为”)。当然,商务部分也有存在可能,如不同投标单位留的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邮箱、银行账号等一致情况,亦需要做“串标”考量。
7.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单方盖公章,是保险合同吗?评审项同类业绩要求提供双方盖章签名的合同,但供应商仅提供保单,如何评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采购文件规定,同类业务合同,供应商提供双方盖章签名的合同计分。供应商提供保险公司单方保险单,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不应计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如何有效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答:串通投标是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招标投标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过去单纯依靠法律法规约束,震慑有限。近年来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和跨部门综合监管手段,对于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但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的,实行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及时立案打击,形成有效震慑。
9.公开招标项目共三家供应商投标,一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还继续评审吗?
答: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无效,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不应继续评审,应当作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